由于鎮江搬家公司不與客戶簽合同,不少市民在發生糾紛時遇到了維權難題。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,目前不簽合同就搬家的現象非常普遍。
陳先生告訴記者,上周他在河東區找到一家搬家公司幫他搬家。當時,他本想與公司簽訂一份搬家合同,但該公司表示,只能在搬家時讓工作人員現場開一張隨車單據,規定雙方的義務及相關賠償措施,以此當作合同。事后,他發現在搬家過程中有一件家具遭到嚴重損壞;找到當律師的朋友咨詢時,朋友告訴他,由于隨車單據上沒有公章,因此并不能作為合同。
昨日,記者以消費者身份先后來到本市多家鎮江搬家公司,發現多數公司都不會主動與客戶簽訂合同。和平區某搬家公司的工作人員表示,公司自開業以來就沒有與顧客簽訂合同的先例;如果客戶一定要簽,可以在搬家時簽一張隨車單據。記者在單據樣本上看到,隨車單據雖然內容翔實,對搬家時間、賠償等事項都做了規定,但沒有公司公章,簽字也不是公司負責人,而是普通工作人員。在記者采訪的十余家搬家公司中,有七成公司都不給予客戶合同,隨車單據成為他們為顧客開具的唯一證明。
對此,本市多位律師表示,如果隨車單據沒有公司公章,其本身不能約定搬家公司的義務及賠償行為。消費者從保護自身利益出發,應該提前與搬家公司簽訂合同。如果公司執意只簽訂隨車單據,應讓公司在上面加蓋公章。加蓋了公章的單據,在雙方認定的前提下可以視為不完整合同。 |